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国务院于近日又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将首次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列示如下:
举个简单的例子:小明,独生子女,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年满60岁,北京无购置房、租房居住,自己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
按照新的起征点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月薪10000元的小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仅为:10000-5000-1000-400-1500-2000=100元
按3%的税率,小明应纳税额仅为3元,几乎不需缴税;而个税改革前,小明的应纳税额为745元;个税改革过渡期(即2018年第四季度)为290元。
关于个税,还有另外一个小变化,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将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众所周知,个税改革前按劳动报酬征税所交税费远高于按工资薪金交税,实施综合征税后,临时工将享有同合同工一样的税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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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2019-01-03 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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