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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广州的新政出来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4月22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印发关于《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

广州人才引进落户广州

  一、文件主要内容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施细则》正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办、第三章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以及第五章附则等五部分。附件内容主要包括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指南、引进在职人才申办流程图以及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联系方式等三部分。

  《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内容;第二章申办,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具体的入户准入适用条件;第三章审核,明确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办理审核流程,包括受理窗口、审核时限、公布公示以及入户信息卡领取等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引进人才入户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对虚假承诺、资料造假、隐瞒欺骗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引进人才入户中其他问题予以补充说明并明确印发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附件1《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指南》主要是对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问题进行的程序性的补充;附件2《引进在职人才申办流程图》主要是对申报流程以图示的形式予以明确;附件3《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联系方式》主要明确了市、区引进人才入户办理窗口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公时间。

  二、文件主要创新亮点

  一是加大了对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的引进力度。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新政没有采取“一刀切”降低入户门槛的方式,而是有所侧重的调整入户条件,定位为“精准引才”,体现了广州秉持开放理念,改善环境吸引人才的决心。

  二是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新政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首次明确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协调产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关系,通过突出“高精尖缺”和产业需求导向,打造靶向明确、精准发力的人才引进新机制,为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是确立了通过市场化评价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方式。新政首次明确了可以通过对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手段评价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模式。每年给予一定的入户指标用以解决经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用于解决入户问题。通过改革完善人才评价引进机制,构建以薪酬、投融资、纳税等多维度、多元化的人才引进生态体系。

  四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渠道。新政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既可以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外,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还可以选择个人直接申报入户。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引进人才入户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新增了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和个人直接申报等入户申报渠道,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对于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进一步下放事权并首次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减证便民的要求。《实施细则》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审核事权全部下放各区,同时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流程,实现减证便民的目的。新政实施后,引进人才申报将开通手机客户端申报、实现信息数据同步共享以及相关查询结果信息跨部门共享手段,同时将非公经济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各区,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六是实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一步到位”。新政策首次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同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明确来穗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原来的先到人社部门办理接收、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调整为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实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一步到位。同时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及省人社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最新政策要求进行了调整。

  三、《细则》相关政策问答

  (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引进有何变化?

  答:扩大了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范围并取消入户年龄限制。《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消了入户年龄限制以及社保参保年限限制。

  (二)学历类和专业技术类人才入户条件有何变化?

  答:一是放宽了学历类和职称类人才入户的年龄。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

  二是取消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人员以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入户的社保参保年限限制。上述人员入户在我市有参保记录即可。

  (三)技能类人才入户有何变化?

  答:和原有政策相比,目前技能人才在年龄条件上并无改变,主要是在职业工种目录适用范围和持证后工作年限方面做了调整。新政规定了所有通过技能(国家职业资格)条件入户的持证申报人,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其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均需要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职业目录范围,且取得证书需在相对应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其中高级技师需要半年、技师需要1年、高级技师需要2年)。

  技能人才入户部分条件作了相应调整,一方面是由于去年以来,国家对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另一方面技能人才引进要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结合,同时强调技能人才的实操性,有效激发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

  (四)留学人员入户政策有何新变化?

  答:来穗就业创业的留学人员,对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要求由原政策的6个月时间调整为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只需有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他留学人员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仍为6个月。

  (五)申报人个人是否可以直接申报入户?

  答:新政策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既可以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外,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还可以选择个人直接申报入户。

  (六)引进人才入户业务办理是否可在各区直接办理?

  答:新政策明确了除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均按注册地址所在地,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七)产业领军人才能否按引进人才申报入户?

  答:新政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

  (八)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的时,申报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附:《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现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包括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和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含择业期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办理由省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二章申办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明的在职人才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十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一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办程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结构情况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由申请人登陆申办系统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现场核验须用人单位在申办系统确认提交后,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区对外服务窗口核验。

  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采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对外服务窗口验核,其中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

  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前款直接在区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章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入户材料的核对和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部门。对外服务窗口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材料不予退回。审核部门收到服务窗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自公示通过之日起,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并在有效期内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是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明确的就业择业期限,即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及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告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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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2019-04-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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