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重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二)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省内各地市养老、工伤、失业三险减免政策落地情况:
目前中山待确认,其他都已确认减免
省内各地市医疗和生育减免政策落地情况:
揭阳确认不减免,深圳、河源、汕头、中山、东莞待确认,其他区域已明确减半征收
社保减免政策实施前后成本对比(以广州为例,按照最低基数购买)
减免之前
减免之后大型企业
减免之后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人数为100人计算,按照最低缴纳基数测算
大型企业
(2-6月)可节省成本(922.66-539.15)*100*3=115053
中小微企业
(2-6月)可节省成本(922.66-267.48)*100*5=32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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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2020-03-12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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