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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人社部发文:延长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以下简称“通知”)。

  早在2020年2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0日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章节中提到:“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决策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通知》提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

  每年6月是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关键时期,企业及HR们都高度关注,《通知》对大家关心的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也提出了指引。《通知》指出: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也就是说,2020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不因每年的社平工资提高而上调,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这也是为企业减轻负担的一种方式。

  按照2020年2月出台的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4月。这次社保减免政策延期,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力度很大,多享受了6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对于大型企业,也多享受了2个月的减半政策。

  国家这次出台的政策对疫情影响下经营困难的企业来讲,是一项雪中送炭的重大政策,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为企业复工复产、渡过当下难关提供了政策支持。接下来,各省市人民政府(或地方人社部门)将制定出台地方的具体落地政策,骏伯人力集团将持续跟进、并解读,敬请关注。

  附官方红头文件:

延长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

延长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

延长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

延长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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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2020-06-2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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