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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失业保险将扩大到非深圳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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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位都要缴费,全国首创浮动费率鼓励企业“不炒人”
作为移民城市,我市只有户籍员工才能参加失业保险的历史将终结。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参加失业保险的非深户籍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将为其代缴医保。昨天,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在深圳电台先锋898《深圳事大家议》节目中透露,政策另一项较大修订是,拟在全国首创设浮动费率,企业和员工个人均要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本市月最低工资作为缴费标准,个人每月约需缴15元。
约600万非深户纳入失业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保障深圳市户籍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规定,由企业缴费为深圳户籍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深圳户籍员工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高不超过24个月。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保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均将非户籍员工纳入参保范围,去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在职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我市也着手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由原来仅限于户籍员工扩大到外来劳务工,预计将有600万非户籍劳务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纳入失业保险之后,失业的非深户籍劳务工也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由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等相关待遇。今年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届时将废止。
员工个人也要缴纳失业保险
据了解,深圳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从1997年实行至今,失业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每月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目前为4640.33×0.4%=18.56元),个人不用缴交,但此次修改后个人也要缴交失业保险费。据黄险峰透露,根据我市的失业保险新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00元计算,企业为每名员工应缴纳30元,员工个人要缴纳15元。
为何要参保人个人承担费用,政府是出于什么考虑?黄险峰介绍说:“企业与员工个人都要缴交失业保险费,企业缴得多一点,其实是与国家和省条例的相关规定接轨,这是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政策,全国都按照该政策来执行。”
据了解,深圳的缴费与全国相比,标准较低,目前国家和省条例都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则按1%缴纳,即整体按照“工资总额”3%来缴费。也就是说,若按照国家规定,假设员工张三每月工资总额为7000元,其个人就需缴纳70元/月的失业保险金;而按照深圳规定,张三每月只需缴纳15元。
黄险峰介绍,从各地实施失业保险的情况看,如果按“工资总额”3%来缴费,基金节余率过高。社保应该是一种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模式,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修改条例时我市调整为按照上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缴纳,“最低工资”比“实际工资”总额要低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相对是比较轻的。
全国首创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早在2008年1月1日,我市就率先在全国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此次我市失业保险政策修改的另一大亮点,也即是在全国首创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按照新规定,深圳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40%。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
黄险峰说,设置浮动费率就是鼓励企业“不炒人”。他说:“根据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收支率、辞退员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浮动缴费费率,如果企业少裁员或者没有裁员的,不会导致员工失业,那么下年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下浮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我们认为从失业保险来看,失业救济本身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要帮助失业员工实现就业。设立浮动费率能够使企业更加关注就业问题,鼓励企业想尽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不要动不动就炒人。”
□声音
湖南籍务工人员陈桂平:
希望政府部门加强监督
过去我们总觉得深圳只保护户籍员工的失业问题,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失业则不管不问。这次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非常好,让我们也感受到就算失业了也有保障,更重要的是,失业期间,不仅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还可以帮我们代缴医保,这样就不存在断缴医保3个月,连续参保年限就清零的问题。尽管政策很好,但是一定要执行到位,让我们外来劳务工真正享受得到,才是真的好政策。希望政府部门加强监督,要求企业给我们参保,而不要让好政策成为我们看得到但是吃不到的饼。
深圳户籍员工李强华:
财政能否补贴
个人缴费部分?
现在失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用缴交,但此次修改后个人也要缴交失业保险费,而且享受的待遇还不变,这一点我很不理解,虽然不多,但毕竟参保人个人要缴费。能不能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来解决?希望不要增加参保人的缴费负担。
分析
将部分解决医保年限“清零”争议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明年开始实施,关于医保连续参保年限“清零”的争议将获得部分解决。
现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近日征求公众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也有相应规定,但后面那句话的表述更为精确:“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这一规定曾被民间解读为“医保3个月停缴账户余额就要被清零”,市社保局后来进行了澄清:长期停保影响的是连续参保年限和相应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过,在本月初市社保局召开的研讨会上,有与会者提出:“宽限期”能否与参保时间挂钩?市社保局负责人表示,可以考虑对连续参保满6年者设半年的补缴“宽限期”。
按照我市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深圳户籍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将为其代缴医保,所以不用担心医保中断。明年起,非深户职工也能享受到这一待遇,届时,医保连续参保年限“清零”的争议将得到部分解决。不过,这有赖于单位严格遵守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另外,对于没有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按照热议中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这部分人主要是深户,包括未成年人、非就业者等)而言,医保连续参保年限“清零”的问题依然存在。
历程
条例变规定,背后有故事
2011月12月,《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审。此前,我市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也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此次《修订草案》将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012年4月,《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改建议稿)》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
据媒体报道,2011年提交的《修订草案》共有43条,但删减了同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文后,篇幅缩减为10条。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修改建议稿》的内容是针对上位法个别问题的补充,不宜采用“条例”形式。
2012年6月26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的相关文件的名称变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这一“若干规定”最终获得通过。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7-13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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