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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养老保险制度有望“衔接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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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险、城镇居民养老险、新农保,有望跨制度“衔接互认”,以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人力社保部日前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12月16日面向社会征民意。
衔接互认有条件--职保缴满15年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
我国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职保缴费相对较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也较高。《暂行办法》适用于上述三种养老险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未退休参保人员,比如曾在农村参加新农保,后又进城务工参加了职保的人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首先参考职保缴费年限,职保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待遇较高的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解释称,三种养老险都规定缴费满15年为按月享受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缴费年限折算有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原有缴费年限不折算
参保者在三个制度间无论怎样衔接转入,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均随之转移,但缴费年限的计算略有差异:《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但如果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原有的缴费年限则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征求意见稿说明称,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年甚至几十分之一年,或者职保缴费一年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退休前一并申请--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参保者应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申请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也就是说,无论参保者的养老险改变过几次,都不用着急办理转接,要到最后退休时再一并申请办理。
征求意见稿说明指出,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12-20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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