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生育期间的孕妈都是有产假的,虽然各地规定天数不同,但在取消晚婚晚育假之后,各地的正常产假大体由产假+奖励假/生育假构成,而我们的职场孕妈在此期间都是可以领取生育险中的生育津贴的。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简单来说就是两者是不能同时领取且就高领取。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那么,纠结的问题来了~产假期间肯定是能正常领取生育津贴的,那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奖励假期间呢?
让我们来看看这12所城市怎么做的~
北京
享受,奖励假期间正常发放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上海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生育假(奖励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深圳、广州
不享受。《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奖励假期间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对产假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对“80日奖励假”作出了规定。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最少可休178天:
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②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医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江苏省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
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条例》并未明确提到生育津贴要增加。
目前山东省生育二胎的产假天数是158天,不过生育津贴仍按照98天发放。人社部门说这60天的津贴由企业支付,而企业则认为向单位要生育津贴没有道理。
河北省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延长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安徽省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兰州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为此,兰州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福建
目前福建省的女方的产假是158天~180天。但是,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还是只发98天。
如遇难产(含剖宫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江西省
江西省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58天发放生育津贴。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都可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但并不包括在生育津贴领取的范围内。
以上可见,是否发放生育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各个城市的做法不一。
有的城市明确奖励假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企业为员工买了生育保险就应享受生育待遇;有的城市明确奖励假期间是没有生育津贴的,刚刚高兴完的妈妈们要哭晕在厕所里了;有的城市规定奖励假期间的津贴由用人单位来发放,这无异于“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啊;而有的城市还没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还是个未知数;至于增加多少天就领多少天生育津贴的妈妈们,还是自己偷着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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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7-12-21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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