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劳动关系网 >行业新闻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准妈妈生育期间离职!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准妈妈生育期间放弃之前的工作,未能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是否还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小编表示,这种情况下,准妈妈能享受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1.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继续正常参保缴费;二是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相关住院医疗费则需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按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到男职工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女性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可申请一次性加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累计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年),应按生育保险规定办理就医确认、住院登记和费用结算等手续的,可与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4.未参加生育保险,参加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不含按规定应由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但单位未参保缴费人员),孕产妇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由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基金支付费用低于500元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即只要是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可享受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这类情形,我们建议参保人一定要在入院的48小时内凭参保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超时将会影响报销待遇。

  以上是未参加生育保险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如果各位女同胞还是不清楚可以享受何种待遇,不防在产检或分娩前,凭个人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了解清楚,以避免影响自己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如果您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可按照下面的提示享受待遇

  江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及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手续,即凭“一表四证”(《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窗口领取)、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到江门市任一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服务窗口,办理进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手续。然后,参保人的产检或生育医疗费用就可以凭相关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妥妥地实时结算啦!

  用人单位一定要记得在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一年内,凭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办理生育津贴需提供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是否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3、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

  6、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单位需提供财政国库账户);7、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8、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9、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

  10、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11、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单位盖章);

  12、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结婚证明(单位盖章);

  13、代办人身份证。

  

相关阅读:各地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有何不同?孕妈必看!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7-12-25 11:34

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中国劳动关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与本网联络,请在15日内联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