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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想缴纳社保的员工,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员工告诉公司不用给他缴纳社保,直接发现金给他,并愿意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这样做可行么?

  不可以。首先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其次,应向员工解释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员工的工资多了,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这些风险如果由自己承担,是难以应对的。

  所以对于员工来说,不能只顾自己这点眼前利益,还要考虑到潜在的风险,这样做看似给自己省了钱,实际上却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放弃这个权利法律不会干涉,但是对于公司来说这是法定义务,就必须履行。

  而作为代表公司的执行者,HR宝宝如果不知道这个坑,很有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哭晕在厕所。

  协议条款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所以,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或者依此不给劳动者缴纳而社会保险,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针对员工不愿缴纳社保的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做?

  可以和员工进行沟通。将五险缴纳的好处及不缴纳的弊处进行对比,比如退休之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有了医疗保险,一部分费用可以报销或减免等,让员工改变对五险的认知

  对于坚决不缴纳,且工作岗位有一定风险的,建议公司不予录用,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对于工资较低的员工,公司可与其事先进行协商,考虑为其缴纳商业保险来规避工伤风险

  其实,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对公司来说风险大大的,绝对是个坑!坑爹的坑!

  以下这三个问题,个个都是杀气腾腾,公司必须面对!

  一、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还包括工作过程中突发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等这些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如果不幸死亡,单单一项工亡补助金就接近70万元。

  二、员工患重大疾病怎么办?

  没有医疗保险,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就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和不参加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工伤待遇一个道理,这属社保待遇损失,员工可以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权利。

  很多地区的医疗保险条例均有类似规定,比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10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如果患个重病,要花的医疗费估计足以让公司老板的心隐隐作痛。

  三、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虽然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放弃社保本身就是一种无效行为,可以支持员工的诉求。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看看这几个风险,公司躲无可躲,防不胜防!

  所以,员工放弃缴纳社保,最终吃亏的还是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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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8-2-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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