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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月29日,从山西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山西全省参加社會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會保险費月缴費基数的下限调整为2739元、上限为13695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山西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山西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山西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18年山西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783元(月平均工资为4565元)。以此为依据核定山西全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739元,上限为13695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山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即月缴费基数在2739元至13695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继续使用上年度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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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9-05-3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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