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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阶段性下调失业工伤费率延至2021年

  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时兑现失业保险待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国务院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意见》里都有哪些内容?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意见》指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意见》就稳就业工作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重点举措。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延续实施1年。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支持社区生活、家政、旅游、托育、养老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发展。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稳定就业的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上归集。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及时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范围。

  《意见》强调,要加强稳就业工作组织保障,完善工作组织协调、资金投入保障、就业形势监测、突发事件处置、舆论宣传引导等五项机制,推动各地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汇聚稳就业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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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9-12-2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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