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问答:
1.今年4月30日,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费率的政策将到期,该项政策是否会延长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到期后,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将延长执行1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2.请介绍一下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
答: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为0.1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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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5-22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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