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2023年4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费率比例和基金安全等有关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实施期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保持了降费率政策的连续性,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有利于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
二、关于费率比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严格落实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的有关要求。
(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50%,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相关阅读:吉林: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5-22 16: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