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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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5-23 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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