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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3年4月,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一是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二是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具体标准。失业保险继续延长执行2016年以来阶段性降低费率标准,即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三是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具体标准。根据《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9〕105号)的要求,从2020年5月1日起,取消各地现行费率,全省实行统一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不影响职工权益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主要是纾解企业困难,对于职工个人各项待遇是不受影响的,失业保险金、技能提升补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伤残抚恤金等待遇标准不会降低,都可按时足额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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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05-2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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