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本级6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4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赤峰市、满洲里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5个地区,以现行费率执行。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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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5-23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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