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在广州退休领取养老金呢?相信很多小伙伴也有同样的疑惑,一起来了解下!
PART 01.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条件
参保人同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年龄条件:
1.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具体工种目录按国家规定执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执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1010号)执行。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
4.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处级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5.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高级专家延迟离休退休的,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批准的本人退休时间确定退休年龄。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文件办理。
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年龄条件时不区分城乡户籍。
(二)缴费年限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
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PART 02.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外省户籍参保人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参保地=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地≠户籍地→最后参保地缴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地≠户籍地→最后参保地不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地≠户籍地→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第二条处理。
对于临时账户:
1、以上确定方法不包括临时账户,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对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
2、在广东省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后才首次在广东省参保、且首次参保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在广东省属于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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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6-25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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