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年末,很多人社厅都更新了社保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企业中存在的诸多损害员工权益、不合规的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今天小编以浙江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给大家讲讲工作常见的社保不合规行为。
01.浙江省人社厅明确这些社保行为不合规
2023年年末,浙江省人社厅印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明确了多种不合规社保行为。
通知中明确:
一、体检时不得将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如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最高罚款10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其中:
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中: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其中: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02.2024年2月1日起这些违法用工行为通通罚款
2024年1月,山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2月1日正式执行。
通知中明确:
一、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最高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其中: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
1、不办理社保登记,逾期未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最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其中: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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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1-31 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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