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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有什么要注意的?

  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重大损失。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面对工伤时,涉及的事务都相当繁多。

  01.及时报告

  职工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02.选择适当的服务机构

  选择官方指定的服务机构:为享受工伤待遇,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应在官方指定的范围内选择。紧急情况下,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不受指定范围限制。

  服务项目合规性:药品、治疗手段等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范围和标准,否则超标部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提示走工伤保险待遇:在接受服务前,职工及家属应提示服务机构得走工伤保险待遇。

  超标服务的选择:在服务机构指导下,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超标服务,即使需自费,有时也是值得的。

  赔偿可能性:即使超标部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第三人侵权,职工仍可能向侵权方索赔。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来源。

  03.考虑及时补缴工伤保险

  未参保的后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费用。

  参保和补缴的效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意见明确了未参保情况下的费用支付责任和补缴后的处理方式。

  04.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按时申请的,需负担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

  职工或近亲属的申请时限: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应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提供了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

  05.及时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

  首次留薪期的申请/确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将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停工留薪期并通知职工。

  用人单位拒不确定停工留薪期: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延长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总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和延长。

  06.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职工,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得相应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和复查。

  07.保留好相关票据

  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医疗、交通等票据,以备后续索赔或报销使用。

  08.工伤之外的其他救济方式

  发生工伤后,除了工伤待遇,职工还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方式,如交通事故索赔。但需注意,医疗费用通常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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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5-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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