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通知》中明确: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一、有关背景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积极生育的支持力度,经认真调研、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精细测算,对标国家、省医保局相关要求,以及国内其他副省级城市政策现状,市医保局等5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和管理权限,经多轮意见征集后形成我市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调整方案。按照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作为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后将调整的第一个政策,省医保局赋予成都为全省作示范标杆的重要使命,于2024年4月3日批复同意,形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
二、调整原则
(一)顺应省级统筹导向。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规范方向,采用限额支付方式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促进合规保障、有效控费。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推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同步调整、缩减差距、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参照基本医保住院费用保障水平及副省级城市、省内各市州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结合城市发展定位及基金承受能力,调整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1000元;生育医疗费标准调整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700元;生育医疗费调整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三)为保障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落实合规保障,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为基础,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不设起付线;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据实支付。
四、实施时间
《通知》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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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6-04 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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