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02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其中明确指出:“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督促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指导企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炎炎夏日中,高温津贴制度的执行无疑成为了劳动者们高温天气工作的一重有力物质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措施,也不断地丰富和加强。2019年5月,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10月,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延长<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9号),其中指出:经评估,《通知》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因此,从目前来看。本市高温津贴制度现行的有效制度仍然为2019年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还有着一些贯彻落实高温津贴制度的细节问题。例如,非全月出勤的劳动者,是否按比例享受高温津贴?从事夜班劳动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等。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有“细致”安排
案例一:
小林在2023年7月期间因为病假等原因,当月请了3天病假,未出满全勤。根据他所在的公司规定,小林从事的岗位属于可以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范围。但公司HR在如何给他计算高温津贴时却犯了难。在《通知》中,仅仅规定了足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未规定未出满全勤情况下的计算方法。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纵观我国不同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有些地区公布每月标准,有些地区则公布每日标准,本市采取的是公布每月标准的做法。《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通知》第三条则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则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因此,从规定本身来看,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出满全勤的情况下,应当秉承工资计算的原则,即按日或按小时折算。实践操作中,对于请病事假等未出满全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进行发放。一般有两种基本的缺勤高温费计算方法:(1)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当月出勤日;(2)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300元)-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请假天数。在此基础上,如果遇到职工领取时薪酬的劳动者,甚至可以细化到小时进行折算。以上这些折算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此外,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温津贴的享受条件有“细节”要求
案例二:
小黄是一名建筑类企业的道路养护工,由于工作性质,为了不影响白天城市道路的交通运行,他经常被安排凌晨之后开展道路养护工作。公司HR告诉小黄,由于其一直做的是夜班,即使在夏季,夜间气温也明显低于日间,没有达到高温的水平,所以他不符合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对于用人单位对小黄这样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市的相应规范呢?
案例分析:
《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从具体细节上看,季节性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应当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条件则是以下两种情形满足一个即可:(1)露天工作;(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因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与职工从事的是日班还是夜班,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与是否为露天工作及工作场所温度有关。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还可能遇到对高温津贴另一种适用标准的错误理解,即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误解为“当日天气预报中的气温达到33℃以上”。其实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与天气预报情况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与实际工作场所温度情况有关。例如,某企业的生产大棚温度明显高于外部气温,即使当日天气预报的外部气温未达到33℃以上,但企业未能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亦符合相应岗位职工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方式有“细化”规范
案例三:
小韦是某绿化公司的一名园艺工人,公司7月接到一个较大的项目工程,需要在室外进行园艺绿化布置施工。月末,小韦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支付高温津贴的要求。没想到单位的项目经理却告诉他,公司考虑到高温的因素,已经在工作日向劳动者发放了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用品,这些物资的金额远远高于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所以单位也不再发放高温津贴了。用人单位这样做法是否正确呢?
案例分析:
《通知》第三条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在高温津贴的费用处理上,也有细化的规范:(1)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既然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2)高温津贴不能代替发放清凉饮料,不能以企业已经发放清凉饮料为由拒绝发放高温津贴。
其实,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也有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该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即使企业向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工作现场提供清凉饮料和必须药品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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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8-14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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