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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

  8月1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发布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文号浙人社发〔2024〕40号)。

  《通知》中明确: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同时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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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8-1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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