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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罚款吗

 

  案情回放:
  
   苏某于2007年8月15日进入广州某化工厂做生产工,工资是1500元每月。2007年8月28日公司人事经理与苏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让苏某签收一份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2008年3月16日苏某上夜班犯困就趴在车间的桌子上睡觉,后被车间主管发现并作了记录。三天后苏某收到人事部的一份《处分通知书》,内容是因苏某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作出罚款150元的处分。苏某认为公司对员工没有罚款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回罚款。公司抗辩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员工手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罚款。请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怎么裁决?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是否有罚款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订立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签收,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已被废止,固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罚款。郑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一个人的集合体,其需要管理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员工行为,应该制定必要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这是实现企业高效运营和利益最大化的保障,而规章制度的遵守需要以一定的惩罚为手段,罚款权又是惩罚措施的重要方式,只有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才能达到管理好生产经营和员工行为的效果。因此,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相应的罚款措施是必要的。
  
   深圳市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罚款权。因此,企业可以参照该条例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相应的罚款措施。
  
   在本案中,广州某化工厂依法让苏某签收了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对其违纪行为送达了《处分通知书》,且罚款150元只占其工资总额的10%。因此,广州某化工厂对苏某违反员工手册的处罚是合法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苏某的仲裁请求。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 《广州日报》 时间: 200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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