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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社保 比退保更划算

 

  一直以来,退保成为农民工离开打工地前一项例行的手续,但退保后,农民工能拿回的只是个人缴费部分,相当于把养老保险变成了活期存折。农民工退保其实也有苦衷:长期以来,社保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如果不退保,也很难享受到养老待遇。
  
   日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处长李程做客本报报网直播室,针对养老保险如何跨省转移回答了广大网友的提问。李程表示,从今年1月1日开始,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农民工们就不用再考虑退保的问题了。《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记者李琼
  
   怎么转?
  
   两地各跑一次一两分钟就能搞定
  
   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很简单,参保人转入转出只需要在两地社保机构各跑一次,非常方便。
  
   由广州市转出广东省外的业务办理,到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同时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可凭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提出转移接续原养老保险的申请。办理转出很简单,一两分钟就能搞定,但参保人需要本人办理,并带好身份证,以便核实身份。
  
   而参保人员由广东省外流动到广州市就业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后,如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只要携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申请办理。
  
   怎么领?
  
   根据参保年限和户籍地确定领取地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该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案例: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若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领多少?
  
   个人多缴费养老金就多
  
   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
  
   单位缴费部分
  
   为何只能转12%?
  
   据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调整是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为何大龄参保人
  
   要设立临时缴费账户?
  
   对于满50周岁的男性和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 《广州日报》 时间: 20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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