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广州市将进行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由于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提高,月缴存基数最多可提高161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20%,单位及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要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了《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广州市定于5月至6月进行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自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本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349元×5=16745元。
由于2007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349元比2006年度3027元的职工月均工资要高,所以,月缴存基数最高可提高(3349元-3027元)×5,即1610元。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广州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无任何变化,仍然各为5%-20%.
缴存基数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相关政策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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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网 |
时间: 2008-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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