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昨天起,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昨天,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此外,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强调,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等三大项内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相关报道详见本报6月28日04版)。
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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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京华时报 |
时间: 200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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