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西网8月14日电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根据今年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变化情况,年内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去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四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提高到610元、570元、530元和490元,同时相应提高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今年将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预计提高幅度在100元以上。
同时,为确保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的情况下,职工能正常领取工资,我省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预存职工月工资总额3倍以上的工资保证金。
另外,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及其增长幅度提供依据。同时,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的比例,建立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工资增长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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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太原晚报 |
时间: 200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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