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12月1日报道 北京市民如举报单位不缴社保费、个人骗保等六类社保基金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奖励。这是北京市首次规定举报社保基金违法可获得物质奖励。但是,举报人若因举报行为获益,将不能获奖。 奖励标准100至5000元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首次提出举报社保基金违法可获得物质奖励。 其中,个人举报参保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规定的事项,如属明确的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均可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100元至5000元不等。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区劳动保障局的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会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 据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涉嫌恶意举报将追究责任
“如果举报人从中受益,就不能够获奖金。”昨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其自身权益,比如单位未给自己上社保等,将不属于奖励范畴之内。 据介绍,如涉嫌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类违规可举报
1.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2.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奖金领取程序
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 符合办法规定的,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制作举报奖励决定书,举报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前来领取,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决定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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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京报 |
时间: 2008-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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