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陈洋)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两部门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可以说,除了社保费政策依然由劳动部门制定外,社保费具体缴费数额将改为税局进行核定。
按照通知规定,社保费的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都将改为由地税部门进行。地税局还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通知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开具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相关票据。
早前,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账户的记录、发放等工作。
作者: |
来源: 广州日报 |
时间: 2008-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