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资金使用范围被明确在9个方面,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职业中介机构,按照实际介绍成功就业的登记失业人数,可向当地人保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培训失业人员的机构,也按照人头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额度视就业情况定。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这些人员实际缴纳的三险费给予补贴。 昨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提出,要设立专项资金,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此次通知更是细化了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及程序,强化了政府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产品的能力。
作者: |
来源: 新京报 |
时间: 2008-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