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将于下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将做出大规模的修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将由一审时的省级统筹,改为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草案)于2007年12月由十届全国人大进行了初次审议。《社会保险法》一审稿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一审稿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官方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
有专家认为,《社会保险法》二审稿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将由一审时的省级统筹,改为实行全国统筹,是落实中央一系列精神的具体表现。
前不久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研究和推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12月11日指出,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研究和推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社保全国联动则最早见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指出:“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随后,在2008年的政府报告中提出:“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有专家认为,由于各方对此的意见并没有取得一致,加之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目前大多为市县一级,在明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可能性不大。
时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曾指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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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观察网 |
时间: 200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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