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穗残联就业[2009]3号《关于广州市和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办理200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及附件《2009年广州市和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的要求,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当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采用人才租赁用工形式的单位(公司、代表处)应将派遣员工人数纳入其在职员工人数之内计算并缴纳相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在职残疾员工人数)×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80%(即36292元)。上述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工单位直接向省、市、区(县级市)残联缴纳。
特此通知。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8日
附件:
1、残疾人年审通知.JPG
2、残疾人年审通知.JPG
签 收 函
我司已收悉贵司《关于2009年度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年审事项通知》,并将按相关行政法规履行本企业法定义务。
(公司盖章)
2009年5月18日
作者:骏伯 |
来源: 广州 |
时间: 2009-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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