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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5月1日上调 最高涨幅30%

  记者从吉林省政府获悉,吉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昨日“出炉”,新标准于今日起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了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上调幅度达26.15%。此次最高调整幅度是延吉市,上调幅度高达30%,上调幅度最低的市州也达到了20%。整体来看,远远高于年初预计的15%的调整幅度。
  
   最低工资新标准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通知》内容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最高上调幅度为30%
  
  
   新标准执行之前吉林省各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7月1日起调整的,对照此标准,就长春市区来说,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1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1.3元/小时,上调幅度达26%。
  
  
   另外,延吉市也冲到了“高标准”行列,与吉林、松原市区同列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180元/月,上调幅度高达30%,小时工工资的上调幅度也达到30%,是此次调整中的最高幅度。此次调整的幅度要远远高于年初预测的15%的提升幅度。
  
  
   调整标准需参考多项因素
  
  
   记者了解到,这次是吉林省第11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此前的标准在全国各省份排名第21位,属于中下水平。
  
  
   据介绍,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都要参考大量数据,并经过细致的调查和测算。其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往的工资水平和全国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等,但最主要的参考依据是以下三个,即:城镇家庭最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额、城镇最低收入户每个就业者赡养人口的数量、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不达标最高付5倍赔偿金
  
  
   如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举报电话:12333。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时间: 20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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