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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前员工状告深圳市社保局 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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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讯近日,深发展前员工状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下午,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事进行澄清和解释。市社保部门表示,在深发展前员工要求追讨企业少缴交的养老金一事上,社保部门并非不作为,更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因为这些员工的投诉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追诉期,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再查处的决定。社保部门由此提醒广大市民,应对“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予以关注,呼吁市民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1、追缴养老金只有2年追诉期
深发展前员工在诉求中称,深发展一直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导致他们退休后发现养老金大幅“缩水”,他们要求社保部门有所作为,帮助追讨他们应得的养老金。
对此,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深发展前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2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局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社保部门是难以查处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就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所以我们再次呼吁市民群众,请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时效内到我局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至于为什么追讨养老金要设置2年的追诉期?黄险峰解释说,所有法律法规对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时效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就是督促合法权益受侵害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避免因时间相隔太长而难以处置,也避免将小问题拖延变成大问题。“目前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追缴2年,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如果允许不受限制的补缴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黄险峰说。
2、处罚力度过低,20人难查30万家企业
黄险峰坦言,深发展员工“被少缴”养老金的事情在深圳并非个案,而是广泛存在,目前深圳依然有很多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纳养老金,对此,黄险峰认为这是多个原因造成的。
“现在社保强制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即使我们查处到了,也只能要求企业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除要求企业补缴养老金外,只能要求企业交纳滞纳金,这点处罚力度远远不够。”
黄险峰说,虽然有关条例都对企业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处罚较轻,对企业约束力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同时地方又无权对处罚力度进行调整,即使社保部门想提高处罚力度也只能是有心无力,这导致目前对企业少缴养老金完全没有约束,因此社保部门也希望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以增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对违法者的威慑力。
此外,黄险峰还强调,企业普遍少缴交养老金的原因还因为社保部门“人手太紧”。黄险峰说,目前社保部门主要依靠3种方式对企业缴交社保进行督查,一是根据员工的投诉;二是采取随机抽查;三是每半年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但由于人手不足,监督检查的辐射面还是比较窄。
“我局稽核人员不到20人,而我市参保企业达到30万家,不到20人要督查30万家企业,难度很大,所以更需要参保人积极配合,对企业的侵权行为举报,才能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只要员工有投诉,我们一定处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出现一宗未处理的在法定时效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
3、员工不应与企业形成“默契”
黄险峰表示,在实际督查中,社保部门发现,企业之所以少缴养老金,一方面是因为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从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但另一方面,员工也在其中起了作用。
“我们在督查中发现,在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时,企业和员工会形成‘默契’,因为员工自己也要缴纳一部分养老金,而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后,员工可以多拿工资,一些员工为了拿到比较高的工资,而默认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金。”
黄险峰由此提醒广大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企业,也是个人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行企业、个人缴费,国家财政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形式。人人享有养老保障,既是每个公民的权益,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能只要求享受权益,而不承担义务。”
黄险峰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也就意味着,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能以不了解社保政策法规等理由,而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
黄险峰表示,对于“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社保部门将在下一阶段开展专项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展开讨论,形成共识,杜绝该违法行为的出现。
相关政策:养老金缴纳应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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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深圳晚报》 |
时间: 201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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