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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2011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表

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

1300元

12.5元/小时

珠海

1100元

10.5元/小时

佛山

1100元

10.5元/小时

东莞

1100元

10.5元/小时

中山

1100元

10.5元/小时

汕头

950元

9.3元/小时

惠州

950元

9.3元/小时

江门

950元

9.3元/小时

韶关

850元

8.3元/小时

河源

850元

8.3元/小时

梅州

850元

8.3元/小时

汕尾

850元

8.3元/小时

阳江

850元

8.3元/小时

湛江

850元

8.3元/小时

茂名

850元

8.3元/小时

肇庆

850元

8.3元/小时

清远

850元

8.3元/小时

潮州

850元

8.3元/小时

揭阳

850元

8.3元/小时

云浮

850元

8.3元/小时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0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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