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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略上调 缴费基数下限1655元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上个社保年度执行的《关于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6号)执行期至2010年6月30日止,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除从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1472元统一调整为1655元。此外,包括从化市在内的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仍然为8277元。
  
   据了解,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1号)、《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穗劳社养〔2009〕5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含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010社保年度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其中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的企业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8277元(广东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上限的,则按8277元为缴费基数;除从化市外的广州市企业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655元(2759元的60%)下限的,则按1655元为缴费基数,从化市属的企业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518元(2759元的55%)下限的,按1518为缴费基数。
  
  
   此外,属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谋职业者、以及采用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非工薪收入者),2010社保年度取消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直接按2759元为缴费基数,增城市属的按1655(2759元的60%)为缴费基数,从化市属的按1518(2759元的55%)为缴费基数。
  
  
   地税部门表示,在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暂按上述通知执行。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 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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