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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强制工会响应工人工资协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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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21)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规定,当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工会就应行动。
《条例》包括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8章共83条。据悉,该条例从2007年开始起草,2008年进入审议程序,其后因为金融危机,曾暂时终止了对条例的审议。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尤其是考虑到当前企业工资调整机制问题是热点、难点问题,相关方面对条例进行了研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根据富士康、南海本田等地出现的问题,相关方面广泛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条例的几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从1995年起,全国各地就已开始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法》、《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都曾对集体谈判制度作出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谈判最核心的内容。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人集体谈判问题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河北省已经制定了专门针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此外,有20多个省市区人大已经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强制工会响应工人协商要求
现阶段,劳资关系更多的还是体现在工资方面。“有一些企业的工资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来制定,但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性的标准。企业效益好,为什么不让职工共享成果呢?”广州市总工会副巡视员卫宝铭告诉本报记者,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下解决劳资双方关系的很好渠道。
在目前的新形势下,如何在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尤为重要。
《条例》规定,当企业因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时,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
《条例》明确了职工一方要求调整工资的法定机制。当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工会就应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协商代表的,可以要求地方总工会予以指导,民主推选协商代表。
不过,上述专家指出,依法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是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五分之一的职工提出要求并不是必要条件。比如前一段时间备受社会关注的沈阳肯德基集体合同,就是由沈阳市总工会主动向企业提出要约的。
因此,《条例》的这个规定,是为了预防地方工会不作为,而加入的一个强制性启动协商的机制。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展开工资集体协商。
协商期间不得有过激行为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双方应当维持正常秩序,不得采取激化矛盾行为。就职工而言,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在协商期间,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就企业而言,不得采取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等过激行为。
而当职工提出协商意向书后,企业未按规定答复或者安排集体协商的,不得因职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如果谈判谈得规范,也不需要用罢工停工这种消极的办法去解决。《条例》出台,就是让工人有一个诉求的表达场地、平台。”广州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刘小钢说。
《条例》还明确了争议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发挥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盗洞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企业和职工双方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履行意见的,地方总工会应及时进入协调指导。
刘小钢认为,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出来,实际也是给工人、工会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个有力的保障,有利于形成一个员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有效机制。
而工资的上涨可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压力。对此,刘小钢认为,集体协商的好处就在于,员工可以将自己的要求提出,企业也可以将自己能承受的成本拿到桌面上来谈,大家在各自能接受的范围内去解决问题。
广州明珠星集团党委书记王小跃也认为,员工工资成本的提高,企业应有合理的方式可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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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时间: 201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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