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穗残联就业[2011]75号《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及附件《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的要求,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式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明确约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缴纳的事项。
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在有关部门未正式公布2009、2010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2011年征收2010年度的保障金,暂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的80%(即:36292元)计征,待新数据公布后再行调整。
上述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特此通知。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2日
附件:
1、残疾人年审通知.JPG
2、残疾人年审通知.JPG
签 收 函
我司已收悉贵司《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并将按相关行政法规履行本企业法定义务。
(公司盖章)
2011年10月12日
作者:骏伯 |
来源: 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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