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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 权益谁来保障

昨日,玖龙纸业张贴公告,宣布立即炒掉全厂全部劳务派遣工,令所涉及的工人感到难以理解。今天早上,玖龙表示下午2点会向员工派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劳动派遣工的经济补偿金。

玖龙公司和它的董事长张茵想必全国人民都耳熟能详:张茵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取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条款;不久前该企业被香港学生社团SACOM指责为“血汗工厂”,后经多方面调查,虽达不到“血汗工厂”的血腥,却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广东省总工会向玖龙公司提出派遣工人转为正式工人的建议,而玖龙方面也回应称愿意积极配合。现在,玖龙方面却一夜之间炒退全部劳务派遣员工,做法十分突兀。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于对上述三类岗位没有明确界定,操作时并不好把握,给某些企业可乘之机。比如在本例中,玖龙公司辞退劳务派遣员工的理由是“工厂现在推进机械化,实行产业升级,不再需要临时性员工”,但被辞退的400多人都是原料部的工人,负责的工位都是很难被机器取代的,辞退理由令人难以信服。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据此可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第41条规定得更为严格: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裁减人员。而此次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是今天发纸通知,明天裁员。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公司有意模糊或者回避派遣期限问题,这与法律规定明显抵触;二是法律留有太多自由空间或者可钻漏洞:“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是告知?是备案?是批准?法律的模棱两可,必然导致执行的随意性。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跟工人们解除实质劳动关系,需支付两个月赔偿,再加上一个月通知期,应当支付三个月补偿金。而现在玖龙公司支付的是一个半月的补偿金,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如此众多问题,显然需要有关部门出面作出调查并给予及时处理。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 时间: 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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