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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间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由来已久,且目前其在世界范围内有扩大的趋势,这使得劳动关系法律规制传统受到冲击。劳务派遣的出现,使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种交错的三方关系如何理解?谁是真正的雇主?实质意义上的雇主?形式意义上的雇主?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也是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点所在。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关系。因为派遣单位是劳动者在法律上的雇主,基于双方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本应向派遣单位给付劳动。不过由于劳务派遣情形的存在,劳动者事实上给付劳动的对象并非是派遣单位,而是按照派遣单位的指示,前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然后再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负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差别不大,应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符合劳动基准法的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作为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提供劳动是被派遣劳动者的主给付义务,亦即被派遣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但给付对象为用工单位。附随义务包括:第一,忠实义务。未经派遣单位同意,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二,执行派遣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第三,遵守派遣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义务,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其主给付义务比如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方法等皆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另外,对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也应当作为派遣单位的主给付义务,这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附随义务应当包括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等,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应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缔结劳务派遣协议,在双方之间产生了劳动给付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在合同法上是一个有偿、无名的双务合同。当然,在这个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实际上存在双重责任义务的划分:第一重是双方分配在劳务派遣中对劳动者需要承担的雇主义务和责任;另一重则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劳动者的服务并收取报酬,用工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提供合乎要求的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则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及管理费用。

  (二)法律关系的效力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产生相应的拘束力。

  其一,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效力。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提供用工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适合的劳动者。同时,由于劳务派遣是一种持续性的法律关系,并非一次履行即可完毕,派遣单位的给付义务,应该是一直持续到派遣期间届满为止。因此,在劳动者不符合用工单位需求的时候,派遣单位还负有更换劳动者的义务。

  其二,对用工单位的效力。由于劳务派遣协议具有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的性质,用工单位的义务就和派遣单位的权利相互对应。在派遣单位提供了适合的劳动者以后,用工单位就负有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这是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同时,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了劳动者的人身,这一方面需要符合劳动基准法的规定,所以对用工单位而言,也产生了随之而来的附随义务,即对劳动者的保护照顾义务。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和设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雇主为派遣单位,但劳动者又并不向派遣单位付出劳动,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由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存在,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使用工单位在虽然没有任何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与劳动者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支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系?双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享有怎么样的法律权利呢?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需要与派遣单位一起,共同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相关责任,而无论这种责任是一种法律拟定的强制性责任,还是基于学理而推知的当然责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特别明确了这种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的效力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这种法律关系,对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关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其一,用工单位的劳动给付请求权。而此种请求权的权限,是来自于劳动合同与派遣合同的约定。其二,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权。用工单位在取得劳动给付请求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对派遣劳动者在劳动给付上的指挥监督权。其三,用工单位的保护照顾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使其免受职业伤害,以及承担相关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责任。

  2.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第一,劳动给付义务。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对劳动给付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就必须在用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如劳动给付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等。第二,忠实义务。在用工单位勤勉忠实工作并保守用工单位业务方面或技术工艺方面的商业秘密。第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第四,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约定义务之一,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自也应受此项规定的约束。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62条第1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2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23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从逻辑关系和法律分析的角度看,劳务派遣其实涉及三个主体,一是实际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二是派出该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三是实际使用该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这也导致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同时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如下的三方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指挥命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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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8-1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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