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于2019年11月16日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订立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电力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董某一直在原岗位工作。工作期间,董某未休过年休假,也未领取过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年12月18日,董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庭审中,人力资源公司认为应当追加电力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并提出应由电力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未休年休假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支付?
【裁决结果】
仲裁委追加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并裁决由电力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连带承担责任,共同向董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评析】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于被派遣劳动者“雇用和使用”分离的事实,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一般负责招工、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保管人事档案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非生产性管理事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与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相关,也与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相关,应由用工单位负责。而且,根据上述法条,即使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用工单位也要参与安排带薪年休假。因此,在被派遣职工有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实际上对安排休带薪年休假更有主动权,对未安排休带薪年休假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董某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由于电力公司没有安排董某休带薪年休假而导致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公司发生争议。因此,依据规定,仲裁庭在案件受理后,依职权追加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并依法裁决由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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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8-15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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