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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工解雇问题


  关于劳务派遣工解雇问题
  
   案例:
  
   徐某在一家装饰公司的一名员工,他是于今年一月份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二月份被派遣到这家装饰公司。二月底装饰公司要让徐某去另外一家单位工作,徐某拒绝后被这家装饰公司退还给劳务派遣公司。
  
   只有的一段时间里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没有给徐某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2010年7月,该劳务派遣公司以徐某旷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认为自己并没犯错误,也没违反公司规定,觉得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支付徐某没上班期间应付的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条法规可以看出徐某不同意转到第二个单位工作,不在可以将劳动者遣送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也只有上述条件才能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务派遣公司确实没有权力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徐某支付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