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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可以当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是非常适合我国经济市场下的一种灵活用工模式,但目前现有法律并不是很完善。劳务派遣员工的一些应有的权益都没被得到很好的保护。员工普遍反映,在决定一些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上不用征求他们意见,或只是做做表面功夫而已,员工的民主参与权往往被漠视。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充分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也没有派遣员工的代表参加。由于在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中缺位,派遣员工往往缺乏正常、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正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劳务派遣工能否当职工代表,是此次立法中引起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悉,草案明确职工代表的资格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再突出以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界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务派遣工可以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为何不能当职工代表呢?
  
   我们必须转变劳务派遣工不是企业员工的观念。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共有雇主,劳务派遣工既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也是用工单位的职工,他们的劳动场所及劳动力价值的实现都是在用工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公司,他们理应获得与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同等民主权利,这也是实现“同工同酬”基本保证。
  
   在当前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劳资矛盾较为突出的形势下,在国家及地方立法中,一定要有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保障这些群体的利益和民主权利。打破身份界限,从劳务派遣工中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这应成为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