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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纠纷的维权问题


案例:
   我是和某劳务中心签的合同,该劳务中心将我派遣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安,2009年12月31日我和劳务中心的合同就到期了,可劳务中心并没有和我再续签,也没有通知我解除合同,我仍继续为物业公司工作,工资仍由劳务中心按月照发。我曾多次找劳务中心要求续签合同,可劳务中心称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派遣协议也已到期,因物业公司无法确定续约的期限,所以也就无法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可我现在想解除合同,我该找哪家公司呢?怎样才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专家分析
  
   你可以将该劳务中心或物业公司任何一家列为被申诉人,也可以将二单位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仲裁,要求二单位由于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劳务中心称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在劳务派遣争议中,法院是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
  
   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裁决生效以后,你可以向劳务中心主张这两项经济赔偿,也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在双方都不支付的情形下,你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一家赔偿。若法院执行劳务中心赔偿,且劳务中心的钱不够,那么你还可以就差额申请强制执行物业公司支付。在你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执行完毕的前提下,劳务中心和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以便向真正有责任的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