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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秦在超市服务台存包后,将寄存牌丢失,虽然第一时间通知了服务员,但还是导致提包丢失。庭审中,存包人和超市就包内是否有笔记本电脑发生争议,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的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两者可以相互印证,同时超市未尽保管人应尽义务,最终导致原告寄存的手提包灭失,超市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将所携带的提包寄存在被告服务台,被告收取后向原告发放寄存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且为合法有效。原告遗失寄存牌后,及时向被告工作人员予以告知,被告在确认原告寄存之包尚未灭失的情况下,仍未提高注意程度,未尽保管人应尽义务,最终导致原告寄存之包灭失,被告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包内是否有笔记本电脑及寄存时是否向被告声明一节,根据双方的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两者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包内有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原告在寄包之初向被告声明过包内有笔记本电脑,但在原告遗失寄存牌之后,寄存之包灭失之前,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时,根据双方证人证言的陈述,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在这一过程中向被告表明包内有笔记本电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超市赔偿小秦笔记本电脑折价款、包款以及其他款项共计9456元。
  
   ■律师答疑:
  
   读者杨先生:我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到某电子厂负责开车送货。今年8月份,我在驾车为该电子厂送货期间因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撞伤一名行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波律师解答:本案中,杨先生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并造成一名行人受伤。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杨先生不对受伤的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杨先生的用工单位即某电子厂赔偿受伤行人的损失。同时,杨先生的劳务派遣单位在选派杨先生出任用工单位的送货司机等方面有过错,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通过案情我们可以看出,本案虽属于无偿保管合同,但在原告将遗失寄存牌的情况及时向被告工作人员予以告知后,被告在确认原告寄存提包尚未灭失的情况下,仍未提高注意程度,未尽保管人应尽义务,最终导致原告寄存提包灭失,被告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新报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