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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解雇条件


  劳务派遣员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炒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关于解雇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律条例。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在说些什么。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分析:
  
   冯先生于2008年来到一家公司上班,担任法律顾问一职。工作两个月后公司要求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其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就是约定冯先生是劳务公司员工,派遣到这公司工作。到了2009年公司因为金融风暴不得已裁员,冯先生接到了一份裁员通知,将在一个月后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为他开被推退证明,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冯先生将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原公司恢复用工关系,和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旅行劳动合同。由两被告支付自终止聘用关系次日起至恢复工作岗位期间的全额工资及赔偿金并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法院一审判决:冯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到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为止,并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冯先生终止聘用关系之日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驳回冯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例中个,原公司能否解雇冯先生为争议的重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六十五条中如果如果有本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就可以解雇冯先生。用工单位的情况是否属于客观情况下的中大变化呢。
  
   法院一审认定,原公司可以将冯先生解雇,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冯先生接触劳动合同。但是原公司可以以“客观情况下重大改变为由”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就不可以以该理由辞退冯先生。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冯某所签订的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恢复履行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止,而并未写明具体的合同终止日期。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一审法院判令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冯先生自终止聘用关系次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止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