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有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何理解这段规定的呢,来看一段案例:
张先生于2009年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录用,并签定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被公司外派到某个工作地点工作了半年后,由于用人单位用工合同到期,张先生也就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等待外派。9~11月连续3个月,张先生都没有工作,张先生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生活费,遭到拒绝,张先生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工资。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张某在此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公司无须支付其劳动报酬。
经调解,劳务派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张某1800元的工资。做出这样认定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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