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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遣回非解除劳动合同


  前不久报道过的一个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仍可领取工资的案例:张先生是一个劳务派遣员工,在被其用人单位遣回后,无工作期间仍然可以领取工资的情况。不少公司HR存在比较多的疑问,这里详细讲解下。
  
   派遣员工被遣回不等于接触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遣回,只是回到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本身就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分离的一种用工模式,派遣员工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存在于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和用工单位是没有联系的。所以,张先生被遣回并不是接触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应当由劳务派遣协议来进行约定,只要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并不是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退回”只要符合协议就可以了,而“解除”则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