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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劳务派遣就是急功近利

  在今年的两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直言滥用劳务派遣工令人“深恶痛绝”。他指出,“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
  
   劳务派遣工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行踪不固定,就业“打游击”。这种无序状态让用工企业很头疼。于是,一些人成立了劳务公司,招来农民工再转包给企业使用。当时还把这种有组织的灵活用工方式作为先进经验,总结介绍给全国。
  
   劳务派遣工本来是企业用工的权宜之策,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劳务派遣工是在劳动用工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在用工形式上应该是一种进步。
  
  
  
   据报道,我国有劳务派遣工6000万人,劳务派遣员工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主要由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构成,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95%以上派遣员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工龄超过5年,个别企业甚至超过10年,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他们有的给领导开车,有的给工程师们当助手,更多的是在熟练工岗位上顶岗。但他们享受不到正式工的待遇,比如职称待遇、奖金补贴、保险待遇等。
  
   由于劳务派遣工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许多企业用上了“瘾”,滥用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和传统正式工的比例已达1︰1,有的甚至更严重。因为“劳务派遣”身份,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和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企业内部这种二元化的用工体制,这种同工不能同酬、同福利、同权的用工模式,不仅拉大收入差距,而且大大伤害了企业的凝聚力,阻碍了企业发展后劲。
  
   劳动者在这里看不到职业发展的预期,因为无论怎么努力,干多长时间,都很难改变劳务派遣的身份,得不到平等的待遇,得不到有尊严的生活。年轻的劳务派遣工虽然很听话、好使唤,但由于他们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其提高技能的意愿和积极性不高,因为在这个企业里,他们不是主人,随时有可能卷铺盖走人,而且带不走片瓦,企业的兴衰与他们无关。
  
   表面上看,企业滥用派遣工,减少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效益,但这其实是急功近利的表现。在一个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的企业里,难以形成积极向上的劳动精神,难以建立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创新机制,难以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力量源泉。没有员工的敬业精神支撑,天长日久,企业可能会被市场淘汰出局。
  
   因此,企业应该努力改善劳务派遣工的待遇,不论用什么工都应该平等,社会保险等待遇要一视同仁,其他的福利也不能差,这也是用工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企业家要有远见卓识,不能光图眼前的蝇头小利,在劳务派遣工身上“揩油”。要建立同工同酬、同福利、同权的用工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人人都是主人公”的企业文化理念,无论什么性质的员工、无论什么工种,都让他们以企业为家,都有一种亲切的归属感,有一种为企业奉献的责任感,有一种与企业共荣辱的忠诚度,这样的企业才有凝聚力与向心力,才有旺盛的活力和巨大的创造力,企业就能在弱肉强食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另一种声音:
   近期“劳务派遣”在一片骂声中可谓是“罪大恶极”。一些新闻评论员甚至想啃其骨、食其肉,不把它在中国彻底消灭死不罢休。对此笔者深感无奈,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是一种劳动力市场需求所要的所必须的用工模式。背负起这些骂声的应该是那些黑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劳务派遣”这无辜的用工模式。
  
   无可否认近段时间来的“新疆智障包身工事件”“加多宝公司劳务派遣案”等劳务派遣使用案例都是违法的。同工不同酬,劳动关系混乱这些都是不应该出现在劳务派遣这里的,这都是法律不允许的。黑劳务公司利用其中的漏洞,顶着“劳务派遣”的名义非法用工。还有就是中国法律的缺失,这里不仅仅是劳务派遣法律的不完善,而是整体法律的不完善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为主的问题。面对黑劳务公司的所做所为,劳动局应该第一时间出来制止,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无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放纵促使劳务派遣越走越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