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通知,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月平均工资。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下限确定为134元。该通知还首次强调,单位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这份通知,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该通知显示,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
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7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近几年,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每年递增,且每年的增幅有所上升,2004年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的上限为776元,下限为64元;2005年调整后的上限为854元,在此基础上,2006年上限又提高了84元,达到938元。而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034元,下限确定为106元。
同时,有关部门对部分人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特别作了解释: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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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 |
时间: 200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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